一、 財政部已在2005/5/4公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針對網路拍賣的部份,大原則仍回歸現行稅法,也就是網路銷售與實體銷售稅則無異。 對於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維持與現行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如商店)銷售貨物相同課稅原則,例如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者,應依法報稅。即月營業額超過8萬元就必須繳交營業稅,若低於20萬元則以1%稅率計稅,高於20萬元以5%計稅,而營利年所得在5萬元以上,則須報繳營所稅。 詳細說明如下:
(1) 所得稅:分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向轄區稽徵所申報。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凡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2)營業稅:凡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以每二或三個月為一期向轄區稽徵所申報。(開立統一發票者每二個月申報,免開立統一發票者每三個月申報)
買賣業以每個月營業額新台幣8萬元作為營業稅課徵起點。若您每月的營業額在8萬元至20萬元間,您可以申請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並按核定營業額的1% 申報營業稅,或是直接申請開立統一發票。惟採用核定營業額、免用統一發票方式就不能再抵扣進項稅額,例如:若您的核定營業額為每月10萬元,您每個月就固定繳納營業稅10萬元x 1%=1,000元,且每三個月申報一次。 如果您每月平均營業額高於20萬元,規模相當於獨資、合夥或公司之營利事業,則應依法申請營利事業並開立統一發票,並依銷售額的5%計算銷項稅額,以及當期進銷項稅額及應納、溢付營稅稅額,繳納營業稅。
二、 依據國稅局「電子商務交易如何報繳Q&A」中,表明「個人上網玩線上遊戲所取得的虛擬寶物雖為虛擬財物,如將其轉售給他人,因而取得報酬,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範疇,應併入綜合所得申報納稅。」虛擬寶物交易所得如同現實生活中實體物品的商業販售一樣,有所得就要課稅,如果是成年玩家,將直接對出售虛擬寶物的玩家課徵所得稅,而對於未成年玩家,則將計算在父母的收入所得中。
三、 財政部已在2005/5/4公佈「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大原則仍回歸現行稅法,針對網路拍賣的部份,維持與現行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如商店)銷售貨物相同課稅原則,即月營業額超過8萬元就必須繳交營業稅,若低於20萬元則以1%稅率計稅,高於20萬元以5%計稅,而營利年所得在5萬元以上則須報繳營所稅。個人賣二手商品不論金額大小,均免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四、 依據「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在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機關(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因此,財政部要求需要辦理營業登記的網拍賣家辦理營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並不是指營利事業登記。
須辦理稅籍登記的網拍賣家,前提當然是在網站上有營利行為,且每月貨物銷售額達到8萬元。要辦稅籍登記的網拍賣家應準備以下資料:
(1) 檢附網路賣家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由納稅人(網拍賣家)自行選擇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的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
(2) 申辦稅籍登記時,要填寫「營業登記(設立)登記申請書(其他類)」書表。
(3) 營利事業名稱欄:應填寫網路拍賣賣家的個人姓名。如果網拍賣家已在網路上設有商號名稱時可以自行選擇填寫商號名稱,但填寫商號名稱者須再附上營利事業印章,即所謂的「大章」。
(4) 營利事業地址欄:應填寫網拍賣家所選擇的住(居)所或戶籍地址(可免附房屋稅稅單或租賃契約影本),作為國稅局送達稅單之用。因此,地址欄一定要明確,以免日後稅單沒有送達形成欠稅。
(5)營業項目:應填寫「網路購物」並註明拍賣網站網址及會員編號,但是千萬不要填上個人密碼。個人在網站上申請的拍賣密碼與課稅無關,網拍賣家甚至也不必將個人密碼告訴國稅局人員。
PS:營利事業所在地房屋稅籍編號欄的資料,並不需要填寫。網拍賣家所填載的營利事業地址,並不代表就會被稅捐機關認定為該址就有營利行為,影響其址適用房屋稅或地價稅的權利。例如:以住家為營業地址欄居所者,稅捐機關不會認定住家就是營業場所,據予取消住家的低稅率房屋稅或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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